杜某与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竞业禁止纠纷上诉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24 15:14) 点击:55 |
杜某与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竞业禁止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5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SLNH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杜某因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杜某向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二十万元(已支付); 二、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对杜某和北京SLNH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且不得再对杜某和北京SLNH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竞业禁止的诉讼;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由杜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代理审判员 王 晫 二 ○ ○ 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陈文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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