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唐某、姚某、罗某与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饶某、王某纠纷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1-19 15:23) 点击:88 |
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唐某、姚某、罗某与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饶某、王某纠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川民终字第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饶某。 原审被告王某。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上诉人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GT公司)、唐某、姚某、罗某因与被上诉人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GG公司)、原审被告饶某、王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GT公司、唐某、姚某、罗某不承担商业秘密侵权法律责任。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G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熊永文,上诉人唐某,上诉人姚某,上诉人罗某,被上诉人GG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阙雯、詹炯,原审被告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唐某、姚某、罗某、饶某对引起本次纠纷向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道歉,并承诺今后不从事损害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益的行为;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唐某、姚某、罗某、饶某的经济赔偿要求; 二、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对引起本次纠纷向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道歉,并承诺不得生产、销售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低压真空接触器EVS生产工艺技术、高压真空接触器JCZ5生产工艺技术、高压真空接触器高压熔断器组合电器(简称F-C小车)生产工艺技术的系列产品,也不得使用纯铁退火工艺(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有合法来源的除外);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向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格供方清单中的零部件供应商采购零部件; 三、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共计20万元(该款在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东电支行的51024858091001账户和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蜀光路支行29072009214060600016账户冻结的同时,由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四、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经济赔偿要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五、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及鉴定费共计81000元,由成都GG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成都GT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七、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巧英 审 判 员 林涛 代理审判员 周静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伟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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