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涂料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扬州市JC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19 15:20) 点击:59 |
CC涂料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扬州市JC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甬民四初字第204号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CC涂料(宁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WEK LEE CHANG(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某某。 被告:扬州市JC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立即停止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平板粉末的配方生产、销售粉末涂料产品;2.两被告销毁所有载有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产品;3.禁止两被告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告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商业秘密;4.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致的经济损失250万元;5.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宁波日报》上以8某16.5cm的版面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中国知识产权网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扬州市JC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停止披露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宁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涉案技术秘密(型号为VP200002和VP4489A的平板粉末产品的配方),并停止使用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宁波)有限公司的上述配方生产、销售平板粉末产品,直至该技术秘密被公开为止; 二、被告扬州市JC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宁波)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款汇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10060236708091001、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 三、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宁波)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6 800元,减半收取计13 400元,证据保全费1 000元,合计14 400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宁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5 000元,审计费33 000元,合计58 000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宁波)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市JC化工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良 宏 审 判 员 王 岚 人民陪审员 杨 真 照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晓 怡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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