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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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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归属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0-31 19:27)    点击:74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归属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ZGZ与西安AR建材科技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

笔者点评本案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案例的评析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予以明确。

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具体到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因此本案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拥有的商业秘密。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本案原告ZGZ主张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为涉案胶膜技术,但是其不但当庭表示其对涉案的胶膜技术未采取具体的保密措施,而且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涉案技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所以,由于原告对该技术信息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该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其次,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实施的胶膜技术与其研发的胶膜技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再次,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采取了哪些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主张的技术信息。综上可知,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ZGZ接受案外人挂板厂的委托,研制可用于制作蜂窝板专用胶膜的粘胶剂,ZGZ依约进行了研制测试工作,完成并交付了研发成果。但是案外人挂板厂并未依约使用其研发成果,而是将该研发成果无偿提供给被告AR公司使用,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从本案的审理情况和原告的举证能力可以看出,原告对如何保护其研发的技术信息、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法律如何规定等完全不清楚。唐青林律师在此针对原告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与他人签订涉及专业技术信息、技术研发成果等的研发、许可使用、合作开发合同前,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给予专业的指导意见、审查合同、并全程参与合作过程,力争预防并消除潜在的风险;

二、发现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时,切忌盲目提起侵权诉讼,应当及时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协助搜集侵权证据、分析案情。然后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从而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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