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导致公众所知悉时的损害赔偿额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0-29 16:52) 点击:106 |
侵犯商业秘密导致公众所知悉时的损害赔偿额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浙江TM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PXJ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中,因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笔者点评本案的首要目的在于,对因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予以明确。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中,因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具体到本案的其他实体问题,本案原告公司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拥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客观存在。根据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公司主张的“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是原告组织专人经过研发获得的科学技术成果,拥有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图纸内容不为通常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具有秘密性;该技术图纸已经为原告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原告公司为保护该技术图纸的内容与被告约定了保密义务,明确了保密期限及保密范围,并在保存有技术图纸的电脑USB接口上贴上了封条,在正当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可以认定原告公司为保护该技术图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所以,原告公司主张的该技术图纸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原告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经原告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予保护。 被告PXJ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即通过网络向自己的QQ邮箱发送原告的涉案技术图纸,并在离职后,将该技术图纸用于被告航天公司的项目设计,并与被告航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起将设计好的图纸交外加工单位进行生产。因此,被告PXJ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公司的技术图纸并将该技术图纸披露并允许被告公司使用,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而被告公司只安排被告PXJ一人进行涉案项目设计并在极短时间内即完成,且该技术图纸与原告公司的设计图纸一样,并在被告公司产品的对外宣传册上大量复制了原告公司的产品照片和宣传册的内容,足以推定,被告航天公司明知或者应知被告PXJ的违法行为,仍然获取并使用了其披露的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被告PXJ构成共同侵权,二被告应当向原告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原因在于,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为了离开原告公司后能够靠该商业秘密赚取高额的工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在离职时将该商业秘密带离原告公司,并披露给新任职的与原告公司经营项目相同、具有竞争关系的被告公司使用,导致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见,原告公司员工的保密意识不高,对其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以及原告公司的保密措施还不够严密等。 唐青林律师在此针对原告公司潜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以下建议: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对员工进行教育。聘请专业律师举办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讲座,明确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刑事责任;对于载有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保密措施,进行监控、记录,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控制,不允许个人使用私人邮箱传送和保存相关载体。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