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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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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0-29 16:50)    点击:79

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芜湖市SD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芜湖SY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为:(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笔者点评本案的要旨,主要在于通过案例的评析明确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为:(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具体到本案,原告公司主张的“SD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库资料主要为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根据本案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公司所拥有的“SD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是其在长期从事水路货物联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对客户联系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后收集整理而形成的特殊客户信息,内容不仅包括货主、船主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手机,船舶、港口代理、港监的详细资料等公知信息,还包括交易意向、交易内容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在该经营领域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具有秘密性,且已经为原告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原告公司为保护该客户信息,与相关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公司内部制定了保密制度,正当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应当认定原告公司为保护其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综上,原告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褚明秋、张义刚、穆瑞芹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均使用了“SD物流公司商务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中的客户信息,且明知其对该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原告公司的该软件系统安装到被告SY船务公司,并将该数据库中的客户资料泄露给被告SY船务公司使用,被告SY船务公司明知上述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仍然安装并使用该系统数据库中的客户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利益。均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由于被告SY航运公司全部收入均为培训、代办证书收入,并未从事船务代理业务,且原告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SY航运公司使用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原告公司主张被告SY航运公司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主要是因为离职员工擅自将载有公司商业秘密的数据库系统带走,安装到与原告公司经营项目相同、具有竞争关系的被告公司,并违反保密义务,将数据库中含有的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透露给被告公司使用,从事经营活动。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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