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证明采取不正当手段不能认定侵犯其商业秘密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0-24 16:17) 点击:79 |
未能证明采取不正当手段不能认定侵犯其商业秘密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T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与上海WD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法律并不禁止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与权利人所拥有商业秘密相同的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具有排他性,权利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控对方当事人使用了不正当手段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具体的不正当手段详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公司商业秘密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 权利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控对方当事人使用了不正当手段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与权利人所拥有商业秘密相同的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具有排他性,权利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控对方当事人使用了上述法律列举的不正当手段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合到本案而言,原告公司诉称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采取哪些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了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因举证能力的不足,导致了其诉讼主张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在法院,无论是原告的诉讼主张还是被告的抗辩理由,都必须提供真实、充足的证据作为依托,否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在诉讼前搜集证据、保存证据、在诉讼工程中举出证据的重要性。唐青林律师在此针对原告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公司内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设提出以下建议:发现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时,切忌盲目提起侵权诉讼,应当及时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搜集侵权证据、保全侵权产品,而后再去法院启动民事保护程序,从而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选择合理的诉讼方案。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ze: 12.0pt;line-height:150%;font-family:宋体'>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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