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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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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22 16:01)    点击:65

立案时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四川SJ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LDSM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该案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法院在确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及审查管辖权异议时,对于诉讼材料及异议理由仅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实质侵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审查是法院开庭审理的内容。因此,当事人以侵权法律关系不成立、虚列被告等实质内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公司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据此分析该案,原告公司提起该案诉讼,起诉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因此该案系侵犯技术秘密纠纷,属侵权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而该案的第一、二、三被告住所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所以依照法律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该案被告四川SJ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为,原告公司虚列被告、规避管辖及其系依法受让涉案专利、在陕西范围无侵权行为,而该依据是法院实质审查的内容,但是法院确定管辖及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均为形式审查。所以,该案被告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其管辖异议。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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