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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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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0-22 16:00)    点击:95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SBK医疗有限公司等与福建省晋江市BC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法律规定了六种具体的情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本案并未采信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而认为涉案技术信息在高等学校轻工业专业试用教材《塑料成型模具》、《注塑模设计与生产应用》、《塑料成型工艺与模具设计》等三份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所以不具有秘密性,不能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主张的(1)带有插色小件的双色GEL鞋垫模具的双流道双浇口设计;(2)以耐高温发泡材料作面板的托盘,并作成20层托盘的托盘架,两项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明确规定,一项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可知,虽然一审法院仅简单的依据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认定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是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首先,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1)带有插色小件的双色GEL鞋垫模具的双流道双浇口设计,其设计原理、要求及技术方案,早在19826月第1版出版的高等学校轻工业专业试用教材《塑料成型模具》、20053月第1版出版的《注塑模设计与生产应用》和20061月第1版出版的《塑料成型工艺与模具设计》三份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所以该技术信息因已经在公开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而为公众所知悉,不具有秘密性,并不能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其次,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2)以耐高温发泡材料作面板的托盘,并作成20层托盘的托盘架,对于刚脱模的鞋垫产品不是一种必不可少的降温冷却材料,主要起存放产品的作用,其不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不能为使用人带来竞争优势,所以不具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法定条件,亦不能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综合本案可以认定,原告公司所主张的两项技术信息,均因不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三项构成要件,而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本案一审法院草率的信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不妥之处,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判决准确。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虽然在其公司内部及与合作伙伴、供应商、经销商的交往中都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但还是因为没有搞清楚其掌握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及如何保护的问题,而盲目诉讼,导致了败诉了结果。其公司制定的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其败诉的经验教训同样值得引以为戒。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a>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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