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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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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是否必须先劳动仲裁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0-19 13:22)    点击:143

对员工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是否必须先劳动仲裁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上诉人CJX与被上诉人化学工业部南通HC材料厂、南通XC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南通ZL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南通市DF实业有限公司、ZCMCXLDMDJX侵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公司员工,实施了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由于并非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无需受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再诉讼的限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本案?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

就本案而言,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法律关系并非是基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而是由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的案由为侵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纠纷,诉讼标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因此,本案的性质为侵权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无需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本案作为侵权案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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