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唐青林
唐青林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商业秘密侵权如何合理的选择诉讼案由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15 15:23)    点击:68

商业秘密侵权如何合理的选择诉讼案由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上海MKL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YGM商贸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发生后,常常会因为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的客观存在而败诉。因此,在涉案信息是否能构成商业秘密并不十分明了时,应该考虑可否选择“合同之诉”(以违反保密协议为由)、“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案由,而不执着于“侵犯商业秘密”这一种案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其公司的商业秘密?

笔者点评本案的首要目的在于,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如何合理的选择诉讼案由上为读者提供建议。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在提起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因为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的客观存在而败诉。因此,在涉案信息是否能构成商业秘密并不十分明了时,应该考虑可否选择“合同之诉”(以违反保密协议为由)、“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案由,而不执着于“侵犯商业秘密”这一种案由。

具体到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因此,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除应包含有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公知信息外,还必须包含有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而本案原告公司提供的客户名单仅为其主张的6个客户的姓名,并未包含有其他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也未证明该6个客户为其公司保持了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不符合商业秘密中客户名单的法定构成要件,所以,该客户信息不能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告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于法有据。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和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对被告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的约定,但是由于其对本身所有的商业秘密内容不清,并未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按照法律规定以载体的形式予以固定,在本案诉讼中,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客观存在,所以,未能获得法院支持。可见,原告公司在其公司内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设上忽略了最根本的内容。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唐青林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公司并购  公司上市  公司设立  公司变更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唐青林律师,唐青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唐青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0190063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唐青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唐青林律师主页,您是第6266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