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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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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注册用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0-11 15:43)    点击:196

网站注册用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网站注册用户信息如果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能给信息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并被所有者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则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网站注册用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要基于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实用性和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三个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网站运营过程中形成的注册用户信息,在何种条件下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文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二、具有实用性,即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实际操作,为企业提供具体的生产或经营模式,并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即企业采取各种保护措施予以保护,有保护的主观意图,并在客观上采取一定的行为。相应的,裁量网站注册用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也是基于上述三个特征进行综合判断的。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指的是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本案中,原告的网站经过三年的经营,在2006年时具有庞大的注册用户,这样的用户数量在当时的专业游戏网站中名列前茅。这些注册用户的用户信息并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并且无法从公开的渠道或采取简单的编排手段轻易获取的。所以,本案中的网站注册用户信息无疑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求。

   (二)具有实用性。即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实际操作,为企业提供具体的生产或经营模式,并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本案中,对海量注册用户信息的管理与游戏网站大量的访问量密切相关,而游戏网站人气旺盛的访问量又能给网站带来巨大的广告收入,因此,注册用户信息对于原告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经济价值。

(三)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一般要考虑如下因素: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与其商业价值是否相当;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能为他人所识别并达到合理的强度,这样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

本案中,原告为涉案网站的注册用户信息数据库设置了密码,并且该密码只有作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被告周慧民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知晓,在原告与被告周慧民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也有相应的保密条款,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对上述用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满足了采取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

所以,本案原告主张的,其所经营网站在运营过程中形成的注册用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违反约定擅自使用原告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原告在其网站经营过程中,逐步积累了庞大的网络玩家用户群,网站的注册用户信息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且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属于其独有的商业秘密。虽然原告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但还是在其原主要技术人员周慧民跳槽后,被窃取并用于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业务领域,使原告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本案原告在对其所有商业秘密的保护上存在的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在互联网类的公司,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的网络保管密码,要定期更换,尤其是在有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要及时注销其原登录账号,取消其登陆权限,并及时修改通用密码。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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