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条件 |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11 15:41) 点击:92 |
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条件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上海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宋X、陈XX、上海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权利人主张其公司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该客户信息中包含有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且公司为开发该客户信息付出了人力、物力和时间;(2)形式为客户名册或者是保持了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3)该客户信息为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公司为保护该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的主张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进而分析本案,如果原告公司主张其客户名单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则应提供证据证明:(1)该客户信息中包括有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且原告公司为开发该客户信息付出了人力、物力和时间;(2)形式为客户名册或者是保持了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3)该客户信息给原告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原告公司为保护该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但是本案原告公司未能提供其与客户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相关依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有据。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 本案原告公司败诉的原因有两点:(1)对法律规定掌握不清,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和竞业限制违约诉讼作为两个独立的民事案由,应当分别诉讼,诉讼程序和管辖均有区别,原告将两个案由混同一同提起本案诉讼;(2)举证能力不足,对其诉讼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该文章已同步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