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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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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0-08 16:31)    点击:138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摘自《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原告公司要证明客户信息是商业秘密,不仅包含该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公知信息,还包含有相关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确定的交易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具体产品要求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该客户信息已经为原告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且将继续为原告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

例如,证明为保护客户信息,在与员工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和故意泄露客户资讯给同业竞争对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确保在正当情况下足以防止上述客户信息的泄露,那么就可以认定原告公司为保护该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综上,原告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需要证明这些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举证,那么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

 

作者简介:唐青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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