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可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分别享有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0-08 16:30) 点击:92 |
商业秘密可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分别享有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浙江DN墙纸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ZX墙纸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案件要旨:商业秘密可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分别享有,因为商业秘密权是一项相对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其专有性也并不是绝对的,所以可以为多人同时分别享有。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原商业秘密权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商业秘密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商业秘密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本案中,原告DN公司通过有偿技术转让的方式,受让取得了韩国DN葛布公司草麻及纸纱墙纸技术,自此拥有了生产墙纸设备的专有技术的商业秘密;其后,其跳槽员工姚某、金某进入了ZX公司,而ZX公司拥有的生产墙纸的生产线又与其相似,故DN公司以ZX公司、姚某、金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一审法院判决认定ZX公司使用的墙纸制造技术与其商业秘密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二审被法院却以ZX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具有合法来源为由判决DN败诉。可见,商业秘密是可由多人各自独立的分别享有的。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不同,它是一项相对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其专有性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如通过独立开发获得,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转让人处以同样的方式转让获得了该非独占性的商业秘密,或通过采用反向工程,或作为善意第三人从非商业秘密权利人处善意获得了该商业秘密等,此第二人、第三人……即取得了与原商业秘密权利人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商业秘密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商业秘密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当多人都分别享有相同或类似的商业秘密信息时,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来讲是十分危险的,因为一旦其中有人将该商业秘密公开或申请专利,由于秘密性的丧失,该商业秘密权即不复存在,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于该商业秘密的主体资格也将丧失。故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在得知该商业秘密信息为他人所共有时,立即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如首先申请专利,或在采取将商业秘密信息保密的同时与专利申请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更为有效的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目的。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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