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唐青林
唐青林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商业秘密侵权的经济损失赔偿额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08 16:27)    点击:121

商业秘密侵权的经济损失赔偿额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SHG开发区电站辅机厂与MCQ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除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计算?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除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具体到本案,本案侵权事实已经由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市SHG区人民法院(2007)山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告辅机厂的涉案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郑星用U盘拷取了辅机厂的涉案商业秘密图纸,修改、拆解、画出分图等提供给被告云力公司使用,白云钢对此是知情的。被告人郑星、李忠伟在被告云力公司生产过程中给予指导,云力公司使用了上述秘密并已生产出被控侵权产品。被告郑星、李忠伟与云力公司只是分工不同,但共同实施侵犯辅机厂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明确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对原告辅机厂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所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针对本案而言,首先,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公司的技术信息生产侵权产品,并与原告共同投标并最终中标的行为,能否以被告从其与招标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所预期获得的经济利润为标准,计算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

笔者认为,招标单位招标的产品,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通用产品,有多家公司参加竞标,竞标可能产生多种结果,被告公司中标仅仅是其中一种情况而已,并不能证明如果被告云力公司没有参与竞标,原告辅机厂就必然中标。因此,原告辅机厂没有中标仅与招标主体延炼公司有关,与被告云力公司是否中标无关。不能以被告云力公司与招标单位延炼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逾期获得的全部利润认定为原告辅机厂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于招投标结果的难以确定性,本案原告辅机厂因被告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难以计算,所以可以采取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所得的利润为标准计算赔偿额。被告公司与招标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后,被告公司仅交付9套设备价值105.08万元,余货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而招标公司也仅预付128万元货款,案发后,招标公司即解除了涉案买卖合同,综合考虑合同前期巨大的成本投入及合同大部分余款未付的事实,辅机厂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因履行该合同自身受到损失的具体数额及105.08万元货物应得到多少利润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云力公司在履行《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转让协议》中没有获利。至于原告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付的维权费用,包括鉴定费用13.5万元、西安差旅费用8744.9元、北京等地差旅费用4633.4元、律师费用54983元,以上共计203361.3元。法院在综合考虑以上数额,并结合被控侵权人侵权的情节、侵权时间长短、上述费用中合理部分的数额等因素,酌定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辅机厂2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核心技术信息的泄露是由于原公司员工被告郑星用U盘拷取了原告辅机厂的涉案商业秘密图纸,修改、拆解、画出分图等提供给被告云力公司发生的。而被告郑星、李忠伟数次去云力公司查看生产进度和质量情况,并且上述被告在利用原告辅机厂的技术信息生产出侵权产品后,还与原告辅机厂参与相同的招投标项目,并最终中标。原告辅机厂在被告公司与招标单位签订招标合同后的履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侵权行为,可见原告公司在日常保护其公司商业秘密上存在的诸多疏漏,笔者针对该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建议:限制公司涉密信息电脑使用,限制U盘拷贝涉密信息,对核心技术信息进行加密,限定知悉范围,并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不赋予浏览权限,定期更换登陆密码等措施。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唐青林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公司并购  公司上市  公司设立  公司变更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唐青林律师,唐青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唐青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0190063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唐青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唐青林律师主页,您是第6607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