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唐青林
唐青林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商业秘密侵权经济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9-28 15:04)    点击:44

商业秘密侵权经济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任X生等与江门JYYM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侵犯权利人的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2)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3)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5)定额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计算?

原告公司主张的MP-110D/111D打印机的硬件核心技术和Jolimark GSX-230K/330K打印机的源程序经过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证实上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已经为原告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原告公司为保护上述信息与公司职工签订了保密条款,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所以,上述信息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二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原公司职工,在职期间掌握了上述核心技术,并负有保密义务。二被告违反保密义务约定,将原告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泄露给被告入股经营的珠海市印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所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向原告公司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以下有几种:(1)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2)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3)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5)定额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由于原告公司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所以,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手段、侵权持续时间和范围、经营状况、主观过错和后果、原告公司为制止侵权承担的合理费用、市场份额削减、竞争力减弱情况等因素基础上酌定其赔偿人民币50万元并无不妥。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的侵权损害的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掌握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的高级工作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违反保密约定,将公司的核心技术信息泄露给第三人使用。可见,虽然本案原告公司有一定的保密意识,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但是其采取的保密措施还是不够严密,需要完善。笔者针对本案原告公司的情况,对其公司内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行企业保密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保密意识。熟悉本公司的保密政策和措施,将企业保密教育融入企业文化的建设之中;

二、公司制定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三、选择合适的保密措施。电子载体加密,设置浏览密码及浏览权限,对U盘加密;对于纸质载体,派专人保管、在纸质档上标注秘密符号、将载体放进保险柜或对存放载体的箱子上锁等采取一系列的物理保密措施;

四、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唐青林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公司并购  公司上市  公司设立  公司变更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唐青林律师,唐青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唐青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0190063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唐青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唐青林律师主页,您是第6266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