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9-28 15:03) 点击:96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ZHM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纠纷中,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管辖中的第28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纠纷,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针对本案而言,被告人ZHM、FY远程登陆并下载原告所经营的boxbbs.com网站的数据库,对该网站的程序配置文件中的字符串进行修改,并将该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运行到box2004.com网站,并致使原告经营的boxbbs.com网站无法正常运行。虽然被告人ZHM、FY的侵权行为是通过远程登陆并非是在浙江省衢州市实施,但是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直接发生浙江省衢州市,所以浙江省衢州市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人ZHM的经常居住地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唐青林律师认为本案应该由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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