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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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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9-25 16:13)    点击:128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MMK公司与HBZ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就《MMK公司与HBZ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申请应否得到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结合到本案进行分析,原告公司提起上诉,申请法院重新组织技术鉴定,那么原告公司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原告公司在申请重新鉴定时提出了一审鉴定机构资质、专家专业能力、鉴定程序等问题,但是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首先,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公告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其次,鉴定专家的选择,是经回避程序在鉴定机构通过法院向双方提交的多批专家名单中确定的,各当事人对专家资质与专业能力均未表示质疑;再次,技术鉴定前应否召开技术听证会、现场勘查中是否要求所有专家到场,可视案件具体需要而作决定,并不影响技术鉴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最后,一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采取的技术对比与分析方法具有科学性、可采性。

综上,对涉案技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告的技术信息与原告的技术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意见依据充足;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允许,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被告HBZ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有机会也有可能接触到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其离职后,由被告宣达公司聘请为公司的技术顾问,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经营项目相同,具有竞争关系,原告公司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起诉认为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但是在本案诉讼中,原告公司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可见其举证能力及公司内部的保密措施还不够完善,笔者在此针对原告公司内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发现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搜集侵权证据、保全侵权产品,必要时申请公证机关对搜集过程及搜集证据予以公证,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相关证据确实难以搜集,可以考虑先启动行政或刑事程序,请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全,而后再去法院启动民事保护程序,从而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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