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唐青林
唐青林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数额可由法院酌定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9-25 16:11)    点击:95

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数额可由法院酌定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南通MK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QZQ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使用定额赔偿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时,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1万元至人民币100万元。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就《临沂GS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临沂DL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点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笔者点评本案的首要目的在于明确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使用定额赔偿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时的限额。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使用定额赔偿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时,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1以上,最多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具体到本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结合本案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原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花费人力和财力积累起来的客户经营信息,包含了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交易需求、交易内容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且该信息已经为原告公司带来了现实的经济利益,而原告公司为保护该客户信息,不仅建立公司保密制度,还指定业务人员专用计算机及电子邮箱并加设了密码,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在正当情况下,足以防止该客户信息的泄露,综上,原告公司主张的该客户信息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予保护。

依据《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诉当事人具有接触或者非法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被诉当事人具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较大可能性,可以推定被诉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但被诉当事人能够证明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信息的除外。

分析本案可知,首先,被告QLZJ均掌握有原告公司的上述客户信息资料且被告ZJ还明确知悉原告公司与客户的谈判过程及技巧等经营信息;其次,与被告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七家国外客户均为原告公司客户信息资料中的客户,即原、被告的客户信息相同;再次,虽然被告公司辩称上述客户信息有合法来源系由其自行开发,但是被告并未提供具体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结合原告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和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被告人QLZJ违反保密协议将其掌握的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非法泄露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明知二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仍然获取并使用了原告公司的上述客户信息,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的保密意识、保密制度的建设、保密措施的采取及发现侵权行为后收集证据的能力,都是相当不错的,为其在本案诉讼中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是其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后依法维权的有效保障,足见公司内部有效保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笔者结合本案原告公司的成功经验,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公司内部成立专门部门、制定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二、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载体予以固定,并结合载体的具体形式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比如对电子载体加密,设置浏览密码及浏览权限,对U盘加密;对于纸质载体,派专人保管、在纸质档上标注秘密符号、将载体放进保险柜或对存放载体的箱子上锁等采取一系列的物理保密措施;

三、建立员工离职审查制度,签署离职保密协议保证书;

四、与公司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与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唐青林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公司并购  公司上市  公司设立  公司变更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唐青林律师,唐青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唐青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0190063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唐青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唐青林律师主页,您是第5848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