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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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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义务的含义及其约定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9-24 15:16)    点击:229

竞业限制义务的含义及其约定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摘自北京唐青林律师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竞业限制是根据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单位未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约定,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那么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限制的义务。

唐青林律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公司高层要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重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定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体系,非经规定程序或发生特殊情况,不得任意更改。

二、情感和制度要分开,不因人情关系而随意变更公司与员工、经销商、供应商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保密协议,以免发生本案原告出现的情形,协议、条款修改后,又想按照原协议规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没有了法律依据,只能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发生后,不要盲目、急于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前,重要的是及时搜集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寻找法律依据,在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比较完备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以免不当诉讼,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加重企业的经济损失。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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