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原告举证不能时承担不利后果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9-22 14:00) 点击:80 |
商业秘密案件原告举证不能时承担不利后果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谢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原告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将承担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就《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谢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的点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较为明确,即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其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因此综上,首先,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商业秘密真实存在且符合法定条件;在诉讼过程中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名称、内容、载体,并举证证明该商业秘密真实存在,原告为合法的权利人,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其次,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再次,证明原告所花费用及损失的存在与数额。结合本案进行分析,本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信息及其内容,无法明确其所主张的信息的具体内涵及保护范围,进而无法明确其所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自然无法确认被告谢某笔记本上所记载技术信息是否侵害了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本案原告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正确,判决妥当,应予支持。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在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企业的保密意识、保密措施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仍然有少数企业没有赶上时代的步伐,做好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比如本案中的原告公司,不仅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内容界定不清,保密措施也是漏洞百出,在本案的诉讼中,几乎没有举出任何有利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导致其合法权利即使事实上受到了非法侵害,也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得到法院的支持。综合其公司内、外部存在的种种商业秘密保护上的问题,唐青林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制度,平时对商业秘密信息进行梳理更新。对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分密级保护,并在其保密载体上标注保密符号,将接近商业秘密的人限制到最少,并加强商业秘密文件的物理保管措施,指定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如保险柜或专用文件柜等。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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