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证据如何收集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9-22 13:59) 点击:74 |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证据如何收集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就《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的点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因此,本案原告公司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1)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客观存在,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2)被告使用的商业秘密与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3)被告使用了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 进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如果原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完成其举证责任,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分析本案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不正当手段,也未能确定被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的信息的具体指向,更加无法对上述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进行比对。 所以,由于原告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 北京商业秘密律师唐青林律师认为,本案原告公司起诉其公司员工被告陈某等,任职期间掌握了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离职后自行出资设立与原告公司经营项目相同、具有竞争关系的被告公司,原告公司据此认为,被告陈某等非法披露、并使用了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但是由于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而败诉。 唐青林在此针对原告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公司内部成立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商业秘密的产生方法及认定、商业秘密的及时梳理更新、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保密协议的内容及签订、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2)客户名单等重要经营信息,必须加注标注“保密”、“商业秘密”等标识,采取保密措施并留存保密措施的证据;(3)发现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后,及时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搜集、保全相关证据,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再起诉,以免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增加诉讼成本,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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