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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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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9-20 19:02)    点击:76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胡某诉吴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除应满足内容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外,还必须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经企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原告对上述内容均负有举证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就《杭州HE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诉XZQ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点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主张的老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笔者点评本案的首要目的,旨在通过案例的评析明确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主张其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不仅应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客户名单的内容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还必须证明该涉案信息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经企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具体到本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原告公司主张的老客户名单,首先,仅包含客户的名称、电话和地址,并无相关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意向、内容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其次,上述客户信息的内容,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均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再次,原告公司主张其对上述客户信息采取了电脑加密等保密措施,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笔者认为,原告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性,且原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为保护该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客户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因公司较小,公司内部并无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制度也不完备,对于哪些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该如何保护都不明晰,笔者针对原告公司的此种情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公司太小不能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人员,并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协助建立公司的保密制度和保密体系,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梳理、对商业秘密内容予以明确并选择合适的载体、保密方式进行保护。对于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要平时积极积累证据,避免诉讼发生后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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