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策略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9-20 19:01) 点击:96 |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策略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杭州HF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章建利、杭州FG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单位就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往往会跟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同时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则在该工作人员侵犯单位商业秘密时,即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此时单位在起诉时,则有诉讼案由的选择权,若单位的商业秘密构成具体、明确,宜选择侵权之诉,否则宜退而求其次,选择违约之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章建利、FG公司是否侵犯了HF公司的商业秘密? 笔者点评本案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对本案的评析,为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提起民事诉讼前如何选择最优的诉讼策略提供借鉴。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往往会跟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同时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则在该工作人员侵犯单位商业秘密时,即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此时企业在起诉时,则有诉讼案由的选择权,若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具体、明确,宜选择侵权之诉,否则宜退而求其次,选择违约之诉。 具体到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本案原告HF公司主张被告章建利、FG公司侵犯了其客户资料、销售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HF公司就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销售信息、客户资料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以及二被告实施了哪些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原告公司的该商业秘密,而根据法院的庭审情况证明,原告HF公司既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销售信息、客户资料的具体内容、信息载体,也不能就该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进行证明,更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被告采用了哪些不正当手段,实施了侵犯其经营信息的违法行为。综上,本案原告因未能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有据。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从本案的案情和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原告公司对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不清,而在诉讼过程中,又选择了侵权之诉,最终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未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其错误的保密观念及错误的诉讼策略,最终导致了本案败诉的诉讼结果,值得我们引以为鉴。笔者针对本案原告的具体情况,就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及诉讼过程中的诉讼策略选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将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目录汇总,打印清单发给公司员工,明确哪些属于公司商业秘密,明确其保密义务,并要求各员工签字确认,并保留好相关凭据。侵权行为发生后,切忌盲目、草率地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在诉讼中,权利方往往因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的构成而败诉。起诉前多角度、多方位考虑侵权事实,提出多个解决方案,从中选择最优方案解决企业问题,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利益。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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