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商业秘密作为出资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9-18 14:23) 点击:92 |
可否以商业秘密作为出资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FJL与杭州YF激光加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商业秘密权利人将其所有的专有技术,以无形资产的方式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法人的,在办理完出资手续后,该专有技术即转移为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出资人不得再以权利人的身份对该专有技术主张权利,而应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企业法人主张相应的股东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FJL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案由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那么原告FJL作为原告以权利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就应当举证证明其系该技术信息的所有者或者合法使用者。而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就算原告FJL原系涉案技术信息的研发者、所有者,其已于 综上,原告无权再以涉案专有技术权利人的身份主张权利被侵害或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应以出资者的身份依法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准确,判决准确。 唐青林律师认为,本案原告将其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作为工业产权,以出资的形式,折价投入到独立的企业法人被告公司后,又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身份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所有的商业秘密。可见其在本案诉讼中,连最基本的法律关系都没有搞清楚即盲目提起本案诉讼,最终因法律关系错误,导致败诉。 唐青林律师在此针对原告在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投资经营活动有风险,在决定是否将自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经营前,应当审慎衡量收益与风险,可以选择保守的方式将专有技术以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企业使用、赚取固定的使用费,而自身保留该专有技术的所有权。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