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异同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8-05 11:52) 点击:186 |
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异同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成都市JZ机电工程研究所与广汉市HD机电设备厂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案件要旨:商业秘密的特征:不要求公开技术;可获得无期限、不受地域限制的保护;保护的程序较为简单,且不需缴纳费用;无权排除他人通过正当渠道取得与其相同或类似的信息。企业应综合考虑相关信息的特性、企业经济实力、保密条件等,选择商业秘密形式还是采取申请专利的形式保护技术信息。 本案中,原告JZ所的产品“高温高声超声波管道防垢器”曾取得过实用新型的专利,但至 一、商业秘密不要求公开技术。专利是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来获得法律赋予的专有权,故其内容须表现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上,其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而商业秘密则一般处于秘密状态,以为权利人独有的保密方式维持其价值。 二、商业秘密可获得无期限的保护。专利的保护期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利费》规定,自申请之日起,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则由企业自行决定,不受该技术本身的影响,企业即使决定对商业秘密进行无期限的永久性保护亦可。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受地域限制。专利权的取得依国家的法律产生,并在该国的管辖范围内有效。而商业秘密权则不受地域限制,由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地区自行或许可他人进行使用,同时也由企业自行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故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受地域限制。 四、商业秘密权人无权排除他人通过正当渠道取得与其相同或类似的信息。专利权存在唯一性,一旦被提出专利申请,其他人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故专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而商业秘密由于可同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享有,故当他人通过自行开发、反向工程等途径获得与商业秘密权人相同或类似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无权进行干预的,故保护性较弱,丧失权利的可能性也较大。 五、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较为简单,且不需缴纳费用。专利权是经过权利人向有关部门申报,并经审查批准后,法律赋予其在管辖范围内受保护的权利,且专利权人需按照规定进行缴费,否则就会像本案的JZ所的专利权一样终止。而商业秘密则是由企业自行采取的保密措施,程序由企业自行决定,故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且不需缴纳保护费用。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综合考虑有关信息的特性、企业的保密条件、企业的经济实力等因素,决定采取仅以商业秘密或专利,或既通过申请专利又作为商业秘密的形式对有关信息进行保护。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