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以上共享商业秘密的情况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7-30 13:01) 点击:55 |
两人以上共享商业秘密的情况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深圳市SF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HSDS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案件要旨:在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秘密成果,企业分立、商业秘密权人死亡引起商业秘密的分割、继承等情况下,可能会形成商业秘密的共有。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可以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权利人所共享。 本案中,被告SF公司、路某主张成立SF公司经营业务,原告HSDS公司是明知和认可的,因此SF公司在经营中使用HSDS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其与HSDS公司对该些商业秘密形成共有。但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HSDS公司并未准许路某成立SF公司并使用其所有的商业秘密。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商业秘密可以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共享呢?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当企业委托其他的企业、科研机构或个人开发技术秘密成果,或与上述机构、个人合作开发技术成果时,企业可与之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最后归属,当当事人各方约定技术秘密成果为共有,或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各方当事人对该技术秘密成果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形成共有关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可知,在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在转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发明创造,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也是由合作各方所共有的。 最后,在发生企业的分立、商业秘密权利人死亡时,也经常会涉及到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分割、继承问题,这时,若分立的企业或权利人的继承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各企业、各继承人均对该商业秘密享有使用、转让的权利。这时,由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增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将会增加,而对于商业秘密的使用、收益分配情况也将会变得更为复杂。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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