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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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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容易被忽略的商业秘密信息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7-17 15:28)    点击:50

几种容易被忽略的商业秘密信息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KG工贸公司与上海JY经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案件要旨:除常见的产品配方、设计图纸、客户名单等信息外,权利人所有的工艺、信息的特色组合、基于他人商业秘密之上的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产品研发的数据、活动策划文案等有关文件以及在有合作、业务关系的第三人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人信息等也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原告KG工贸公司曾主张其销售策略构成商业秘密,但最终被法院以其销售策略仅是通过在展销会上向客户派送宣传资料的做法,不具有新颖性、保密性为由驳回了该诉讼请求。原告的败诉,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的认识不清所致。在前面的案例中,我们已经探讨过传统上可归入商业秘密范围的有关信息,那么,借由本案,我们来探讨一下除常见的产品配方、设计图纸、客户名单等信息外,还有哪些可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经常会被权利人所忽略。

1、工艺、信息的特色组合。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利用公知信息形成的特色组合,作为整体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可知,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技术信息,就单个的设备、技术而言是属于公知范畴的,但一旦经过了权利人对上述设备、技术的特殊组合、改造,即可产生新的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此时,作为整体的这一技术诀窍、操作流程就可能成为专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基于他人商业秘密之上的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在公开市场上买到的机器、设备等不是商业秘密,行为人通过对该机器、设备进行拆解、分析后(即反向工程)所掌握的信息也可为自己所用,而经过了行为人对该机器、设备的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的用途或更高的效率时,此种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就成为了专属于行为人的商业秘密。

3、产品研发的数据、活动策划文案等有关文件。许多企业对自己在产品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或对还未成形的活动策划文案等不是很在意,但往往将这些数据一经汇总,或是将活动文案进一步细化即可成为为企业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商业秘密。

4、在有合作、业务关系的第三人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人信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与会计、银行、律师等第三方进行合作,在这个过程中就很容易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产品技术信息等泄露出去,若是未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或未能收集好与其合作中的有关证据,企业很有可能就被对方获取了自己的商业秘密还无法举证证明。

5、企业内部的有关文件。与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如购销计划、供应商名单、销售策略、会计财务报表等,其上所含有的许多信息对于企业的经营、在市场上竞争优势的保持等都有着很大的作用,若是上述文件未被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被竞争对手轻易知悉,对企业的打击一定会是巨大的。

除上述易被忽略的商业秘密外,企业还应注意在开发的新产品未投入市场前也属于商业秘密(特别是服装设计文案、产品包装等),而对于在经济交往中获得的来自于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信息,企业也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综上所述,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要时刻注意对自己商业秘密的收集、管理和控制,防止被他人轻易获得。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识产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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