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07-16 15:23) 点击:63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李某被控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案件要旨: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四,包括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或过失;犯罪客体为商业秘密;犯罪的客观行为为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将其利用工作关系所掌握的AE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用于其与他人合伙成立的公司并从中获利,给AE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行为已构成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在满足哪些条件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我们仅以本案为例,来简单探讨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可知本案中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理由如下: (1)就犯罪的主体而言。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自然人和单位,本案中李某作为自然人,当然的符合主体要件。 (2)就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虽然条文中没有明确表述,但分析条文中所述的四种行为,可知只有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人才可能构成本罪。本案中,李某将其在AE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信息提供给其与他人合伙成立的公司使用并从中获利,其明知该行为违反了AE公司的保密规定,并会给AE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却仍如此行为,可知其主观方面应为故意。 (3)就犯罪客体而言。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及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本案中,AE公司通过产品宣传和业务员的联系得知了湘潭市某建设指挥部和灯饰管理处采购灯具的信息,在经过与湘潭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业务联系、反复商谈,湘潭市有关领导的实地考察,并已确定使用AE公司的灯具产品后,该经营信息已属于AE公司所有,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性;上述项目一旦履行,就能为AE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AE公司对包括上述信息在内的经营信息亦有保密规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可以认定上述信息以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AE公司的商业秘密。 (4)就犯罪的客观方面而言。本罪的客观方面应为行为人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四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案中,李某将其在AE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信息提供给其与他人合伙成立的公司使用,无疑构成了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并且该行为给权利人AE公司造成了人民币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应属重大损失,故李某的行为也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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