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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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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6-29 18:28)    点击:111

怎样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某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技术秘密、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件的要旨为:原告主张其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应当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者被诉当事人具有接触或者非法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被诉当事人具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较大可能性,可以推定被诉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但被诉当事人能够证明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信息的除外。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就《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某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技术秘密、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案》的点评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根据最高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且被诉当事人具有接触或者非法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被诉当事人具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较大可能性,可以推定被诉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但被诉当事人能够证明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该信息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原告要想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证明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和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由于笔者在前述的案例分析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进行了比较详述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根据本案法院的认定事实情况,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中,对于其主张的部分客户与被告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举证证明了部分客户与被告公司的业务往来属于客户公司的自主选择,剩余部分客户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公司与该部分客户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所以,就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不能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就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而言,经专业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被告未能提出相反证据,原告就该技术信息,原告公司在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管理制度》中明确约定被告原告的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且该技术信息具有经济价值,所以,本案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其次,应当证明被告信息与其技术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该点已经由经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认证,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予以证明,两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的混凝土真空饱水机计算机芯片的目标程序实质相同;被告某某公司与两原告主张的混凝土电通量测定仪的预测方法相同;被告某某公司与两原告主张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快速测定仪的电势及浓度线性关系的生成方法相同。最后,还需要证明被告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接触或者非法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证明,被告某某公司在生产产品上使用了原告的技术信息,被告杨某某在原告某某科贸公司工作期间担任生产部经理一职,对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被告杨某某完全有条件掌握。其离职后,违反与原告某某科贸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将相关技术秘密提供给被告某某公司使用,为被告某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创造了条件。所以,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本案,唐青林律师对建立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议:

   本案原告公司作为技术设备生产公司,其掌握的技术信息对于其公司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但是从本案来看,原告公司对于其公司技术信息等商业信息的保密却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针对本案原告公司的具体请求,就其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公司制定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商业秘密的产生方法及认定、商业秘密的及时梳理更新、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保密协议的内容及签订、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二、对员工开展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培训。

三、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为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诉讼中提高举证能力。

四、对公司商业秘密分密级保护,并在保密载体上标注。涉密文件建立登记制度,划分商业秘密文件的阅读权限,加强商业秘密文件的物理保管措施,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

五、与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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