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唐青林
唐青林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6-23 12:32)    点击:91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北京DQE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YXD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件的要旨为: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除非是举证期限过后发现的新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否则当事人逾期提供的非新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此处的“新证据”是指,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或者原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

本案点评的重点为,原告公司是否完成了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除非是举证期限过后发现的新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否则当事人逾期提供的非新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此处的“新证据”是指,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或者新发现的证据。结合到本案进行分析,原告公司起诉后,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举证通知书》并明确了举证期限,但是原告公司补交的客户资料打印件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过后提交的,而该客户资料的打印件是从原告公司的电脑中拷贝的,并不属于原告新发现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且二被告均拒绝对该客户资料进行质证,所以该证据资料法院不应采信,应视为原告公司自愿放弃举证权利。而本案原告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系其公司的客户信息,其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其提交的涉案客户资料打印件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法院不予采信。视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主张。

唐青林律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的建议:

原告公司由于其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超过了举证期限,且证据材料的内容也未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在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者设立专门的保密专职岗位,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公司的法务人员或者外聘专业商业秘密领域的律师对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进行梳理并结合商业秘密的特点选取合适的载体予以固定,再根据载体的具体性质,辅之以合适的物理保密措施。比如对电子载体加密,设置浏览密码及限定浏览权限,对U加密;对于纸质载体,派专人保管、在纸质档上标注秘密符号、将载体放进保险柜或对存放载体的箱子上锁等;

二、发现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时,切忌盲目提起侵权诉讼,应当及时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搜集侵权证据、在证据基本完备、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之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严格遵守法院的各类期限;

三、选择合理的诉讼方案。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在提起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因为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的构成而败诉。因此,在涉案信息是否能构成商业秘密并不十分明了时,应该考虑可否选择“合同之诉”(以违反保密协议为由)、“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其他案由,而不执着于“侵犯商业秘密”这一种案由。

四、与掌握本企业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同时约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就职新公司之前必须书面通知原公司,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统计、核实,以便于及时发现并制止潜在的侵权行为。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唐青林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公司并购  公司上市  公司设立  公司变更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唐青林律师,唐青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唐青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0190063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唐青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唐青林律师主页,您是第6415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