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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谅解才能双赢 ---为企业代拟复函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04 16:40)    点击:412

说明:全球星卫星通信业务在与用户签订入网合同时,资费约定是没有月租费,每分钟的话费是九元钱。但是这导致许多入网用户平时不用,只是在其他网络无法使用的紧急情况下,才使用这个通信网络。所以这个通信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该公司租用卫星的美国公司提出破产保护后,亏损更为严重。公司不得已,调整了资费,增加了月租费,同时大幅度降低了每分钟的话费。但是这样一来,对于平时很少使用这个网络的用户来说,增加了负担。所以有些用户表示这样的资费调整不能接受。为此,本律师为这个通信公司代拟了这样一份复函。这个复函没有就增加月租费的合理性展开,而是说明了合同期限的不确定,导致了情势变更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而这种后果可能导致用户的最长远的利益损害:就是在中国的卫星电话退出市场,而这样的结局一旦出现,最终的受害者只能是用户自己。事实上月租费本身的合理性很难说是无懈可击,但是不管怎么说,初装费是更不合理的收费。但是这是一定的历史时期的产物,它存在的本身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如果没有当初的初装费,决不会有今天通信事业的大发展。所以,这个情势变更的说法被对方接受了,没有提出异议,双方继续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履行合同。下面是复函的正文。

关于履行全球星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合同的复函

某某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贵办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贵办来函称,将全球星卫星通信资费由无月租方式变更为有月租方式,损害了贵方合法利益,是非法和无效的。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我方认为这里存在一定的误解,我方有向贵方解释和说明的必要。

1、通信资费由无月租方式变更为有月租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尚请贵方鉴谅。我公司所租用卫星原属于美国全球星公司。但是由于该公司提出破产保护,我国的投资也付诸东流。重组后的美国公司对经营政策作出了很大调整,我公司不得不随之进行调整。美国公司的破产、新公司重组并调整经营政策,这些事实是无法预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如果我公司不进行资费调整,经营上将面临极大的困难和风险,其后果必将损害广大用户的根本利益,使该通信服务根本不能继续履行。双方的通信服务合同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我们相信贵方也和广大用户一样,不希望看到我方因长期负债经营而破产的局面。

2、电信服务合同与其它合同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履约期限。其它合同履行期满,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电信服务合同不同,电信用户一经入网,如果不是用户主动退网或者严重违约(如拒不缴费),那么这个合同将永远有效。这就产生了其它合同所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随着客观情势变更,最初所签订的协议在局部上不可避免地要进行调整。电信资费就经历过取消初装费、选号费和下调市话费、长话费的过程。这当然没有任何阻碍。但是在中国移动取消模拟网,统一并入数据网的时候,就遇到了很大的麻烦。虽然最后用户都息诉罢讼,但这给人们造成了一种错觉:电信资费只能下不能上。然而这对于电信运营企业而言,其实也是一种不公平。电信资费的高低,其实是受到运营成本、费用、用户数量等诸多因素制约的。我们相信,随着用户的增加,终将有一天,我们的资费会进一步下调的。

3、我方的通知,贵方可以视为是电信服务合同变更的要约,贵方如能体谅我方困难,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接受这个要约,继续履行合同当然没有问题。如果贵方确因增加经济负担的考虑,明示不能接受这个要约,完全有权中止合同。中止后关于赔偿损失事宜当然也可以协商。即使协商不成,付诸法律,那也是贵方权利,更是无可非议。不过我们更相信,为大局计,为长远计,互惠双赢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最后,谢谢贵方在以前的合作中所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并希望今后双方能够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愉快合作。此致

联系人:某某卫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

200412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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