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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们的抢劫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3-04 16:36)    点击:414

案情简介:短短的10天中,六个孩子,四女二男,最大的19,最小的14岁,聚在一起抢劫出租车,疯狂作案十起,案值高达二、三百万元。这就是发生在2006年夏秋之交的轰动一时的抢劫案。我在这个案件中担任了起诉书中名列第五的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让人匪疑所思的是,这个才15岁的女孩在被捕后才知道她迷恋的敢作敢为的“男友”竟然也是个16岁女孩!案件本身的戏剧性让人真是啼笑皆非。这样的案件,需要向法庭说明她的两个法定从轻情节和四个酌定从轻情节。辩护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判决当事人由第五名降到最后一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就回家了。以下是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郑某某母亲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责。本辩护人对国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构成抢劫罪这一罪名没有异议。现就被告人郑某某涉案事实及量刑情节提出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郑某某是在其“男友”小亨的诱骗下,与钟某某、刘某等人搅到一起的。她自己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在整个过程中也没有过任何犯意表示。本案被告人钟某某讲,在一段时间的相处之后,她已经离不开小亨,然而,就是这个她一刻也离不开的“男友”竟然也是女儿身,做为一个情窦初开涉世未深的少女,这种欺骗对她精神上的伤害和打击是难以估量的。在这个意义上讲,被告人郑某某也是本案的受害者。这一点请法庭考虑。

二、在2006年9月3日对被害人李某彬的抢劫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既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应认定她参与了这次犯罪。关于这一点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彬的陈述证明:无论是租车骗人,还是实施抢劫,乃至在一边站脚助威,都没有性别年龄、体貌特征与郑某某相似的人。

2、被告人钟某某、陈某、刘某的供述证明:在这一次抢劫犯罪中,郑某某始终坐在钟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里,既没说话,也没有下车。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也证明她没有下车。

三、在其后对颜某文等四人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虽然是参与者,但是都没有实施具体的暴力行为,也没有说过威胁性的语言。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可以认定:

1、被害人颜某文、鹿某玉、杨某以及刘某东的陈述都可以证明对其持刀威胁的或使用暴力手段的人不是郑某某。

2、被告人钟某某、陈某、刘某、董某某的供述证明:郑某某没有拿过刀,也没有实施过暴力威胁行为,既没有用刀扎被害人,也没有捆绑被害人。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表明她没有对哪个被害人实施过暴力威胁行为。她参与的抢劫犯罪行为只有在对杨某抢劫时拿过手机,然而这也不过是在抢劫前先借用了手机而后又顺手牵羊。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是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时还没有年满十六岁,应当依照法律从轻或减轻处罚;另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是她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以上的说明,被告人郑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只是起一种辅助作用。如去谎称打车来欺骗司机,向被害人借手机,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之后没有返还,以及她的在场在客观上造成了人多势众的气氛,但这些只能是属于一种辅助作用,而不是主要作用,甚至也不是一种次要作用。严格地讲,在刑法理论上她的行为连实行犯也算不上。因为她的在场对于整个犯罪而言,并非是必不可少的,而是可有可无的。被告人郑某某罪行较轻,情节并不严重,没有造成任何直接的严重后果,所以应当认定为从犯。

此外,被告人郑某某还具备酌定从轻情节,那就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证明:在所有的被告人当中,郑某某的讯问结束最早,用时也少。她的供述基本上是客观真实的,没有隐瞒欺骗、没有含糊其辞。

需要向法庭提出的是,被告人郑某某的父母向警方报案的行为为此案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以及郑某某也是本案的受害者,这两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由于被告人的组成人员的特殊性,即女孩多男孩少,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另外其作案的频率高密度大也是令人瞠目的。但是认真分析一下,就不难看出,是许多被害人的懦弱造成了这个结果。由于一吓唬就让被害人俯首贴耳,任其宰割,这就在客观上鼓励了被告人。值得一提的是阜新的司机鹿某玉,他只是稍作反抗就使这些被告人作鸟兽散,可见这些被告人并非胆大妄为穷凶极恶之人,对其量刑处罚时应当与那些罪大恶极者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郑某某量刑时,认真考虑以上诸多情节,对其给予减轻处罚。

谢谢!

                      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佟士忱

20061220

  办案小结:辩护的重点是当事人系从犯,并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地位最低作用最轻受害最惨,无知导致的人生歧途令人同情,发人深省。同时也要适当消除媒体宣传在无意中给法院法官和律师们带来的压力,说明这些可恨的孩子们并非罪大恶极之徒。倒数第二自然段不长,好象可有可无,也不是什么法定酌定情节,但我认为这里恰恰是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不同之处,是律师可以游刃有余自由发挥的地方所在。当然要把握好分寸,过分渲染则有煽情之嫌了。庭后有位办案法官说,辩护词文辞华美,详略得当,听了是个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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