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谁说了算?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2-28 15:43) 点击:418 |
因为卖了一台电脑,民营企业家李某摊上了一个长达四年之久的诉讼。2000年1月27日,王某某在她的甲公司购买了金长城MTV3800-450A电脑一台,价格15880元。甲公司上门安装调试后离开,王某某发现该机少了个机面小档板,要求处理。负责销售的该公司答应与厂家的售后服务部门联系,但一直没有处理。使用了十四个月后,2001年3月25日,双方同意把电脑拉回甲公司协商处理,如果没有问题就给另换一台。在现场验机时,发现该机的主机封条已经打开过,机内主显卡是“实达”品牌电脑的显卡,而不是原机金长城的晢灵显卡。因为实达显卡比金长城显卡价格高,甲公司认为是王某某自己更换的显卡,而王某某则认为该电脑有质量问题,不是品牌机,而是拼装的,于是要求退货。双方争执不下,未能达成协议。2001年4月初,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派员到现场验机,后出具技术报告,结论是显卡“非属常规质量问题,属人为原因所致”。王某某向省市工商局投诉,市工商局经过调查认为,本案的标的产品不能确认质量问题,实达显卡的更换是人为造成,责任无法确认。 王某某一纸诉状,诉至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商业欺诈,判决甲公司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03年年底,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不能确认商业欺诈,但是认为这台电脑存在缺少机面档板、主机外壳部位上翘的质量瑕疵,判决退货,要求甲公司承担80%的货款,即12704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李某仍然不服,继续提出上诉。就这样,一个案子折腾了四年。2004年4月29日,李某找到本人,要求我给她代理这个案子。经过认真研究,我感觉到产生本案的主要原因在于,电脑这种商品价格的波动。由于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非常迅速,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产率不断提高,电子计算机的价值贬值幅度很大。本案双方争议的金长城电脑MTV3800-450A型在王某某购买时还是很先进的,但是时隔四年之后,这种型号的电脑已经被淘汰,不再生产了。此时市场上最低档次的电脑也已经比双方争议的电脑要高上两个档次,但是价格只有3000元左右。换句话说,李某收回一台旧电脑的钱可以在市场上买回四台更高档的电脑! 所以,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判决的80%显然是太高了。从产品的折旧角度考虑,没有什么依据,只能说是拍脑门的结果。因为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上看,怎么也不会算出来80%!文件规定电脑的折旧年限是4-8年,按4年算,这台电脑已经折旧完毕,只剩下净残值了。而按8年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其折旧价值仅有46.56%,而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合法,其折旧价值都不足30%!经过计算,前者折旧后是4534.45元(28.55%),后者是3043.67元(19.17%)。 但是本案的关键在于,引起双方争议的这台电脑到底存在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说是不是存在质量瑕疵。如果说能够认定这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瑕疵问题,原审法院退货的判决就无法推翻。 实际上,关于电脑的质量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是有法规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于计算机退货问题,就要明确的规定。这个部门规章规定了对微型计算机作退货处理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必要条件:1、在商品三包期内;2、符合附件3的商品性能故障表。 回过头来看,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问题其实就是三个:1、机箱缺少机面小档板;2、主机外壳上翘;3、机内显卡不是金长城电脑的皙灵显卡,而是实达显卡。 本案中即使三个争议问题都属于上诉人的责任的话,也不具备上述两个要件。该规定所规定的微型计算机的三包期限为一年,就是在被上诉人主张的2001年3月,也已经超过了商品的三包期限。更为重要的是,上面的三个双方争议的问题都不符合附件3所列举的商品性能故障表。该规定的附件3所规定的主机性能故障是:“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状态下,经维护不能正常启动、死机。”该附件规定的显示卡的性能故障是:“1、安装后不能正常显示图象。2、图象色彩分辨率达不到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技术指标要求。”本案争议的电脑仍在正常使用,也没有过显示卡出现故障的证据,所以本案中三个有争议的问题均不属于该规定所规定的电脑质量故障范围内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中的第二个要件也不具备。因此,即使这三个双方争议的问题都是上诉人的责任,也不应当适用退货处理,更何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三个争议问题都是上诉人的责任。就连市工商局的《调查及处理意见》也明确认定:“本案的标的产品存在的问题不能够确认为质量问题,…此责任无法确认。”一审判决判令退货处理,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在二审法庭上,代理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该电脑有质量问题的理由极不充分。二审法院采纳了本人意见,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某退货的诉讼请求,责令甲公司赔偿电脑机壳价值240元,小档板价值27元。两审诉讼费双方各自承担1000元。 显卡更换当然不能说是质量原因。可是这个理由被一审法院认定了。实际上以常理推断,经销者没有必要用价格贵的部件去代替便宜的部件。并且所有三个问题都并不影响电脑的正常使用。王某某也要求到处去做鉴定,结果没人能做得了她的鉴定。原审法院认定也没有科学依据。至于缺少机盖档板、14个月后出现机壳上翘的问题,认定是质量存在问题或者存在瑕疵也有点说不过去。实际上如果了解一些科学技术上和财务处理上的常识,本案并不复杂。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人们往往不知道。这就要我们做律师的去了解、去挖掘。商品质量问题只能是靠科学说话,靠法律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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