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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了就错了,不能改!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2-28 15:41)    点击:426

20011231日,甲公司根据当时政策,与52名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只给工人发放了50%的劳动补偿金,其余50%的劳动补偿金,说是没钱发,“暂时”欠着。同时对这个协议还进行了公证。20028月,公司忽然发现了“错误”,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人中有7名工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于是宣称解除劳动关系有错误了,不符合辽宁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辽劳社发(20023号文件的规定了。于是要求他们上班,原来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已经当然地作废了。其中的5人老老实实地按照公司的要求,上了班,交还了已发的劳动补偿金。可是,有两位工人孙某某和高某某不相信,认为这是公司的一个花招,把他们找回去上班,收回已经发放的劳动补偿金,然后过不几天,宣布公司经营上有困难不景气,让他们再放假回家待着。工人呢,钱让人家要回去了,啥也得不着,还不是让人当猴耍。所以她俩人没有回去上班,也没有交还已发的劳动补偿金。于是公司一纸诉状,直接告到法院,理由是原来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符合上述省厅文件规定,不能办理接续养老保险,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无效。二人莫名其妙地当了被告,当然不服,找到律师事务所。

看着两个气得够呛的下岗工人,代理人认为,解除劳动关系非同儿戏,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实际上当初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就是公司提出来的。他们原来就是公司所谓的“内养人员”,也就是不上班,只按80%发工资的工人。后来说有文件了,要“买断”,就是解除劳动关系,“内养人员”一律“竞聘上岗”。所以两人和大家一样,没办法才“买断”的。“买断”后,公共基金、医疗保险都结清了,但是一部分钱还欠着。所有的人都欠着没发。现在公司忽然又反悔了,折腾了一溜十三着,说不算数就不算数了。

经过认真分析,代理人认为,首先,此案明显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首先进行劳动仲裁,起诉书中根本没有提起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就给工人们下令上班。法院直接立案是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的。其次,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明显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毁约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省厅3号文件《辽宁省原行业统筹企业解除劳动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的时间是200211日,虽然文件规定了生效时间是20017月开始施行,但是并没有规定在此之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必须纠正。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来已经处理过的,即使不符合文件规定也不能进行纠正。同时,省厅的这个文件是针对养老保险的,根本就不应该被拿到解除劳动关系上说事。

关于劳动仲裁的质疑,还有个小插曲。甲公司起诉状中对于劳动仲裁一事绝口不提,但是在开庭时却突然宣称,他们经过劳动仲裁了,劳动仲裁委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未经劳动部门签证机关审批签证,我处无法认定协议无效”,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还当庭出示了这个通知书。大概在有此人看来没有搞不定的事。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违反了省厅文件,“一旦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二被告不能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故甲公司“恢复二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二人败诉后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为了对委托人本身负责,律师走访了省劳动厅。我们向辽宁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咨询了下面几个问题:

1、这些已经在文件下发前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是否应视为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范围,而重新予以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一方要求恢复而另一方不愿意恢复,应如何办理?

2、这些已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是否因《办法》的规定,而不能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3、如果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办法》的规定是否与《劳动法》第24条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相冲突?

4、在贵厅《办法》发布前,200112月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后因贵厅发布3号文件发生纠纷,用人单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贵厅文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2003217日,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部门的同志接待了我们。对前两个问题答复说,号文件仅就养老保险问题进行规范,与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是两码事,没有什么关系。关于养老保险接续问题,是下面具体操作上的事,也许有难度,但不能据此视为所交的保险费都白交了。对于文件溯及力的问题,未做答复。  

二审法庭上,代理人以在省劳动厅得到的答复为基础,进行了代理发言。重申了双方以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径行撤销这个协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说明省厅3号文件不能做为恢复劳动关系的理由和依据。明确指出,甲公司拿养老保险说事的要害,其实就是想省下工龄买断款(劳动补偿金)!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既已与职工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再起诉要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表面上说得冠冕堂皇,其实各有各的小九九。这是我们在处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的现象。本案其中的真正理由就是谁也不愿意说破的,都是内心里使劲,是经济利益起作用。为了甩包袱,用人单位一会儿对工人说,上级有文件要买断,让他们下岗回家。一会儿又觉得给他们发钱不合算,后悔了,又让他们把钱交回来上班。达不到目的,就想利用他们对法院的影响,逼迫工人就范。我们办理案件,就是要认真探究其隐藏在或者漂亮或者愤怒的表面后面的真实原因,不仅要针对对方的漂亮说辞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还要对其真正的内在原因进行适度的揭露。毕竟,时代在进步,对弱势群体想怎么摆弄就怎么摆弄,这样的事会越来越少。一厢情愿总难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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