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能够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人民广场CBD商务圈,拥有200平方米高档办公场地,拥有专业律师和专业人员十余人。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汇集了活跃于国内公司、金融、建筑、地产、政府法律事务等各个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基于对客户业务领域的深入了解,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解决方案,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

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国际化、多元化的新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9-28 17:58)    点击:269

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比如,有一对夫妻,为了早些拿到离婚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而仅写财产分割已完毕的字样,而后因为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发生歧义,诉至法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199510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11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系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驳回。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辩方的意见,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诉方的意见,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未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被告名下的财产多于原有告,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儿子归被告抚养,而未设立原告的义务。被告独自承担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况且,衡量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原、被告毕竟曾为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除了纯粹的利益外,难免掺杂其他因素。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质双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潘熙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国际贸易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潘熙律师,潘熙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潘熙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8160508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潘熙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卢湾区律师 | 卢湾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潘熙律师主页,您是第5150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