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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也会被判重婚罪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9-25 15:32)    点击:322

“小三”也会被判重婚罪吗?

 

重婚行为是严重危及家庭稳定、危害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维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重婚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而且《婚姻法》还赋予了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提起诉讼追究离婚者刑事责任的权利。可以说,法律上对重婚者的惩罚还是比较严厉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呢?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说明:

已婚的肖某喜欢上了年轻漂亮的胡某(女),胡某虽知肖某在外地已有妻室,但经不起肖某的诱惑很快与之同居。两人还在胡某的催促下在当地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肖某以自己名义出自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供二人使用。事情败露后,肖某的合法妻子康某愤而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犯重婚罪。而胡某主张对该房屋拥有一半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有配偶又与胡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胡某明知肖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者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构成重婚罪。据此,判处肖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驳回了胡某要求分割商品房产权的起诉,把商品房作为肖某与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本案中,肖某在于其妻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胡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胡某明知肖某有配偶而与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者均构成重婚罪。人民法院以重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同时,由于肖某与胡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肖某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属于肖某与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胡某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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