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能够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人民广场CBD商务圈,拥有200平方米高档办公场地,拥有专业律师和专业人员十余人。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汇集了活跃于国内公司、金融、建筑、地产、政府法律事务等各个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基于对客户业务领域的深入了解,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解决方案,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

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国际化、多元化的新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离婚后,养子女归谁抚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9-11 16:52)    点击:413

离婚后,养子女归谁抚养?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为,只要是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不管养父母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对于未成年养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孩子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子女。

总之,对于拟制血亲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无论是《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还是《收养法》实施后的合法收养关系,都与双方的亲生子女同等对待,适用《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无论父母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法定的抚养的义务。但是对于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只视为一方的子女,对方不承担抚养义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潘熙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国际贸易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潘熙律师,潘熙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潘熙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8160508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潘熙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卢湾区律师 | 卢湾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潘熙律师主页,您是第4844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