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童君平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婚姻法解释三后父母购房登记一方名下典型案例的思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7-15 15:23)    点击:604

近日,笔者接受了一起离婚后关于父母购房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典型案例,案情基本情况是,甲男与乙女与2001年登记结婚,2010年夫妻不合起诉至法院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方面已达成协议,双方的矛盾集中在于2003年购买的商品房一套,甲男诉称,该房屋由其父亲全额出资购买,并分三期付款结清,并附有银行三次购房转账凭证。乙女诉称对房屋购置出资10万6千,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最后的判决很明朗,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请求,判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出于女方的经济弱势结合孩子抚养给予了5万元的经济补偿。

   该案是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笔者接手的一起典型案例,法院也确实按照法律的的规定,完完全全的适用了法条的规定,该案之所以得以如此彻底的适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主要是女方对于证据方面没有任何优势,成为该法条最为典型和理论上适用的对象了,不过深入分析该法条和此类案例,对于婚后父母一方购买的房产登记与一方子女名下,归一方所有,对于现实生活来说,该条法律显得过于生硬与冷漠。对于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即使是父母“出资”购买,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存在很多复杂家庭方面的无奈与其中的。往往夫妻婚后财产混同,而对于一方来说,特别是女方,可能主要职责是照顾家庭和孩子,而男方在经济实力上要高出很多,但是对于婚后夫妻的家庭责任方面也许是平等的,或许女方付出的更多,而女方用以牺牲的是换取丈夫在经济实力方面超过自己的距离,那男方将这种经济能力通过其他隐秘方式转到父母名下并购置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变得如此轻松坦荡。而隐藏在这背后的是夫妻婚姻家庭中妻子一方默默无形的付出(对于外界和法官来说),这显然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之条款的精神是不同道而行的。婚姻法解释三是规定了形式方面的公平,对于婚姻家庭中实际的公平却触手不可及也。因此,法官对于此种案例的判决应当是抱以谨慎和参考的态度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童君平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刑事自诉  合同审查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童君平律师,童君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童君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4849632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童君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杭州律师 | 杭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童君平律师主页,您是第247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