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4 12:14) 点击:751 |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项的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那么《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二、涉及离婚彩礼的具体问题 第一,彩礼返还的范围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那么该如何界定返还的范围呢?其中共同花,即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应该剔除,其次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第二,诉讼主体问题。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做广义理解还是做狭义理解呢?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因此,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证据认定问题。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 第四,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但此类案件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其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应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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