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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产品,竟然不违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23 14:40)    点击:903

XXXXXX合同纠纷一案(一、二审)

承办律师  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文斌

 

【基本案情】原告因购买被告之钢管,以产品质量问题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委托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出庭应诉,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11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型号为508*26,材料为Q345B的钢管14支,总重量为47.6吨,单价为每吨7100元,共计347480元。由原告承担运费。但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买卖的应为无缝钢管,而被告交付的钢管均为焊接管,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后原告委托台湾XXX公司对14支钢管进行检验,该公司依据被告所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书中载明的标准(GB/T8162-2008)检验规范要求的内容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交付的无缝钢管与标准不符,外观目测发现为焊接有缝之钢管。由于被告交付的无缝钢管不符合要求,无法使用,造成原告无法履行与其他客户的合同。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退回剩余12支钢管。由于被告交付的钢管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又在台湾向其他公司购买了同类钢管,为此支付460000元新台币货款,此费用高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货款,其中差价为170320元应由被告支付。原告在台湾当地购买的钢管需进行后续的整理加工,并产生加工费140000元,该费用也是由于被告的违约所造成,被告理应支付。《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运费由原告承担,单程运费为14000元,由于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为此需支出退货运费14000元,合计28000元,运营由被告承担。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退货手续,接受原告退回的12支钢管并退回货款262280

2、被告支付原告购买钢管的差额170320元;

3、被告支付原告后续加工费140000

4、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80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被告报价单;2、买卖合同;3、被告给付定金的账户通知;4、转账单;5、进口报单;6、钢管会同检验报告;7、发票;8、后在台湾公司购进钢管的报价单和发票。

【案件审理过程】经过与被告的沟通,确认了被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所以,争取调节结案,最大程度减少赔偿。

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的代理人并未就本案关键的质量问题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于是,李律师当庭调整代理思路,按照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思路展开代理行为。

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

 经过紧张的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律师的抗辩理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一、合同的签订应本着真实平等的原则,关于产品的约定要注意保护己方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实现。

二、对产品和合同内容的了解是签订合同的前提,存在疑惑或者不理解的合同条款,一定要找律师咨询。

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的责任,并保留好相关的文字材料。

四、加强发货、验收环节的文字性资料备案。

五、合理的利用法律规定的前提是:详尽了解诉讼双方的情况。

六、调解是最利于合同诉讼双方解决争议的方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双赢的原则进行充分的沟通。

七、诉讼前向律师详细的介绍案情以及合同内容,可以为律师提供更多的信息,做更充分的准备。

八、加强资料管理,对于合同履行各个环节所出现的文字资料和录音,要妥善保管。

以上意见是律师代理上述案例所引发的一些思考,欢迎客户及法律爱好者与我所积极联系,共同探讨相关的法律事宜。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愿意为您提供热忱、诚信、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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