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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平结案--买卖合同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23 14:39)    点击:905

天津XX诉浙江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  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文斌

【基本案情】原告因被告购买之钢材,以被告延迟付款且违约为由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被告委托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出庭应诉,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20126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协议》,有原告为被告在河南某地的工程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413.641吨,总价值1926657.9元,而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只给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累计90万元,对余款1026657.9元迟迟不予给付,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26657.9元、补偿金暂为240690.51元(以实际迟误付款天数为准)及违约金共计1318681元;

2、诉讼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1、钢材购销合同;2、补充合同;3、建筑钢材交易指导价;4、钢材款补偿金结算单。

基本案情: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欠款数额与原告所诉一致;违约金数额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来,有法律依据;原告已经通过法院对被告的150万元资金进行了冻结。
又一次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本律师在与被告交流过程中,获悉欠款事实存在,违约事实业已存在,且双方曾与货款及违约事宜达成过协议。经过充分的沟通并听取被告的意见,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被告认可在十二万元数额左右承担违约金责任,并授权李文斌律师在货款及十二万元违约金限额内调解。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针对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相关违约金事宜向法庭积极的辩解,认为违约金过高,同时合同中的欠款数额因存在垫资金问题,货款本金应予以相应的减少。经过努力,主审法官认可了律师的观点。在李文斌律师的努力以及法官进一步的做原告工作,终于迫使原告放弃了除本金以外的大部分请求,同时在付款时间上做出让步,达到了诉讼目的,为被告争取了最大利益。

【裁判结果】
又一次调解
又一次调解

本案律师建议:

1、签订合同过程中,关于产品的价格在没有明显超过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法律是不限制的;故如果存在垫资金的事宜,可以将垫资金直接写入产品单价中;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2、如果所销售的对象为工地的施工方,一定要求有资质企业在合同中加盖公章,以防止未来维权时,找不到适格的被告。

3、合同中关于管辖,即维权时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尽可能的要求本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以便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取得实际利益的机率。

4、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要尽可能采取法律允许的约定方式,违约金约定过高将丧失意义,因为现行的法律是不支持违约金过高的。

5、一定要保留相关的合同交易痕迹,例如送货单、对账单、验收单等;以防止对方恶意拖欠、否认事实等情况出现。

6、建立合同管理机制,款项拖欠应于二年内提起诉讼,以防止超出诉讼时效,权利得不到保护。

7、合同签订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就合同中不明事项及时进行细化,以防止合同条款出现双重解释。

8、就产品质量事宜,要有限时检验的条款。

上述建议系针对本案例诉讼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而提出的,具体问题仍需结合具体事宜进行阐述及建议;同时,鉴于本律师时间及精力限制,无法就详细事项一一说明,如贵公司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存在困惑,建议与律师及时联系,本所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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