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找谁赔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23 14:34) 点击:883 |
XXX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一案 承办律师 【基本案情】原告因与第一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以人身伤害为由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原告委托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斌代为出庭,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6日5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某路交叉口,被告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事故后经检验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北京”牌低速普通货车,沿北辰区某道第四机动车道由西向东以60公里时速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遇前方顺行在非机动车道内原告骑“飞鸽”牌自行车由西向北左转弯,被告发现情况后踩刹车向左躲闪过程中,其车前部撞在原告尾部,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弃车逃逸,后于2010年7月28日来宜白路大队投案自首。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宜白路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普通货车已投保交强险,原告损失应先由第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综上,原告诉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86858.76元,其中医疗费84748.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50元/日×60日),营养费3000元(50元/日×60日),护理费7924.60元(24104元/年÷365日×60日×2人),误工费10119.29元(24104元/年÷365日×313日,从2010年7月16日至2011年5月24日定残前一日),残疾赔偿金141612元(11801元/年×12年),伤残鉴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454.4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证据: 1)、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2张,住院病历1份;2)、医疗费票据10张,住院费用清单1份;3)、医院陪伴证及护理人员XX、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4)、天津市天盾法医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报告1份;5)、伤残鉴定费票据1张;6)、原告父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原告之父母婚生子女证明1份;7)、原告之父母户及复印件1份;8)、原告户籍复印件1张;9)、交通费票据若干张。 【案件审理过程】本律师经过与原告的充分沟通,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得知在该起事故中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由于被告不遵守关于机动车道路交通规定的行为,给原告在身体和心理上造来了极大的伤害,被告应为其行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李文斌律师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最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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