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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否留有证据?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23 11:42)    点击:857

民间借款纠纷(一、二审)

承办律师  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文斌

【基本案情】原告因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多次索要被拒,遂将二被告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原告委托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斌作为其代理人,以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经营蔬菜批发生意多次向原告借款款,截至2013115日,二被告尚欠原告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人民币。为此,原告曾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但均被拒绝。原告无奈,只能求助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共计14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共同支付上述欠款自2013115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欠条1张;2、根据录音整理的书面材料1份;3、协议书复印件1份;4、二被告离婚协议书1份。

【案件审理过程】通过与原告的沟通了解到,因原告与被告二系姐弟关系,故多次借款时并未出具借条。在二被告协议离婚时,二被告签的欠条是对未还款项的确认,说明二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是存在,真实的,二被告即使离婚了也应偿还所借的款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曾否认其在欠条上签字,辩称系酒后被骗在欠条上签字,被告二对该欠条的真实予以认可。被告一的矢口否认,很明显是对欠款事实的否认,针对被告一的行为,李文斌律师综合运用所掌握的的证据,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向法庭阐述应该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的意见。最终法官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原告款项。

【一审裁判结果】

民间借款,注意证据的搜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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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一不服北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原审原告及原审被告二作为被上诉人以一审审查事实不清为由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委托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斌作为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诉人诉称(原审被告一)诉称:原审对相关事实没有查明并且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错误,理应纠正。

上诉人认为,首先,被上诉人一提交的欠条来源于被上诉人二,其二人系姐弟关系,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对此欠条不予认可,且欠条本身存在瑕疵,认为小写数额后面的“0”是后填的,与大写数额不符合,原审据以认定的数额存在错误。其次,被上诉人一在诉状中写明借款用途是“二被告经营蔬菜批发生意多次向原告借款”,二庭审中又称借款系因建大棚、买车所用,自相矛盾,证明事实是虚构的。然后,原审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特殊身份关系,已将被上诉人所称借款的来源、时间、数额、用途等作为审理焦点,要求要求被上诉人进一步证明,但原审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时,舍弃此审理焦点,存在错误。最后,201331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的电话录音系断章取义,是在被上诉人二告知是14万时随口答应的。但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尚需查证,录音没有出借款的事实,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审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证据上认定均存在错误,上诉人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北辰区法院【2013】辰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2、本案两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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