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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伙?还是雇佣?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23 11:09)    点击:411

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  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文斌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经营灯具,以排除妨害为由将被告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合伙经营灯具店铺,双方属于合伙纠纷,为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委托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斌作为代理人。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10月起在北辰区京津公路260号内兴旺柳滩陶瓷装饰城综合厅一层租赁场地经营灯具。由于缺乏人手,原、被告又系亲戚关系。原告便要被告临时到店铺帮忙,并给付一定报酬和提成。20104月原告发现被告自行与广东供货商联系并购买一批灯具摆放在原告的店铺里销售,并撤换下原告的灯具。原告要求被告撤下其自行购进的灯具未果,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之法院。

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害,立即清空其在原告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全部灯具,并赔偿损失9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本律师在与被告充分沟通后,发现原被告之间并非原告所称的被告在原告店铺内帮忙工作的劳务关系,而是原被告系共同经营灯具店铺的合伙关系。由于被告当时的证据不太充分,李文斌律师以被告手中的材料为线索进而找到对被告更为有利的证据,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合伙经营,好聚好散

合伙经营,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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