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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合同纠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9-23 10:57)    点击:434

天津XXX诉天津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律师  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文斌

【基本案情】原告因购买被告之钢材,以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请求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被告委托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出庭应诉,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201092日,原被告双方在天津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即供方)向原告(即需方)按国标质量交货三批钢材,共计144.2吨,货值85.4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定金26万元,并分批付清全部货款。然被告交货比合同约定迟延了40天之久。不仅如此,施工方(即原告的下家)经检验证明,三批货物中有两批与合同约定生产厂家不符,并且都不合格,使得施工方根本不能使用。施工方把不合格钢材全部退还给原告,要求经济赔偿,并且终止了与原告的所有合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不得不把全部不合格钢材退回给被告,由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钢材不合格也给原告方带来了不应有的违约赔偿损失(违约金赔偿按合同金额的30%计算),也严重损害了原告方在大连钢材市场的商业形象。为此原告保留向被告请求商业信誉损失的赔偿权。两个月过去了,退货一事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认为,本案合同是双方购销钢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被告故意违法合同约定,以次充好,无辜迟延交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    返还原告货款710000元、运费46588元、仓储费2797元、以及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合同连锁违约带来的违约金损失256803元,共计1019188元。

2、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清单有:

1、原被告购销合同;2、钢材检验报告;3、运费单据;4、仓储单;5、原告与施工方合同;6、付款单据;7、原告与施工方的协议书;7、专用收款收据。

法院应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

买卖合同纠纷,调解结案

【案件审理过程】经过与被告的沟通,确认了被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所以,争取调节结案,最大程度减少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都承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过紧张的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历经三次的开庭调解,经过李律师以及法官的努力,原被告双方最终以调解结案。

【裁判结果】

买卖合同纠纷,调解结案

买卖合同纠纷,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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