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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5-29 04:11)    点击:834

原告:王芳,女,汉族,1983103日出生,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玉堂村委会音臣村人,现住该村,农民,联系电话:13876312447

委托代理人:田英,女,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76518265

被告: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玉堂村委会音臣村

法人代表:王杨兴(该村村长),男

地址:澄迈县老城镇玉堂村委会音臣村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音臣村村委会按照其他村民的标准分配给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13000元人民币。

2,      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芳自出生之日起就在音臣村居住生活,一直在家里帮助父母搞农业生产。2002年原告与本镇白莲墟青年蔡全聪未登记同居生活,于2007年补婚姻登记。原告的户籍一直在音臣村,从未迁移过。

20106月原告所在老城镇玉堂村委会音臣村的土地因用于建设“风情小镇”被征收,被告村委会得到土地征用补偿费。201012月,被告公布了第一批分配方案和享受人员名单,当时原告家中只有原告没有分到。以后20121162012619被告又两次分配征地补偿款。被告共发放征地补偿款三次,每个村民都得到13000元,原告一分钱也没有分到。被告认为原告是外嫁女,实际上原告与蔡全聪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分居,分居后原告一直在音臣村随父母共同生活。原告夫妻已于20103月经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0)澄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剥夺其在征地补偿款中应享有的权利,极不公平,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虽外嫁外村,但户口都在本村,在本村还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无视原告的本村户籍搞出差别待遇,剥夺原告应有的与本村村民平等的土地征用款分配权,侵犯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因被告态度强硬,坚持已公布的分配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32条、33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嫁女未过户、打工的同样能够享受原告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也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

原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都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一本,共有     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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