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甲方:王敏,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 乙方:刘红,女,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2006年11月份登记结婚,2009年2月18日生育一子季雨泽 。因双方性格差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及探望权: 儿子王泽由甲方抚养,抚养费由甲方全部负责,季雨泽的中国平安保险剩余年限(10多年)的保费(每年4000多元)由乙方承担。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乙方可定期探望季雨泽。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股票:甲方名下的股票归甲方所有。乙方名下的股票归乙方所有。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海口市南沙路50号外经小区西栋 室的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位于国兴大道公务员小区和风江岸 楼的甲方名下的房屋归甲方所有。位于金盘路36号汇水湾公寓2幢 室的房产归乙方所有。双方各自承担自已名下房产的按揭还款。 ⑶其他财产:2010年购买的电动车归男方所有,位于外经小区西栋 室房屋内所有的家电、家俱都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股票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协商后所签订的补充条款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一三年三月 日 附: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证 3、购房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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