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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小志涉嫌故意伤害案法律意见书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5-28 15:15)    点击:962

兰小志涉嫌故意伤害案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长、检察员:

我受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和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兰小志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去看守所会见其本人,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供贵处在起诉意见书中参考。

一、 兰小志的故意伤害罪是在被辱骂、刺激之后的激情犯罪,不是预谋犯罪。被害人苏雨有一定的过错。

由兰小志在看守所里陈述与查阅其几次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每一次兰小志都在强调被害人苏雨骂他的这句话:“黎佬又来这里偷东西”。足以可见此言对其内心所造成的伤害有多严重。在他的讯问笔录中可以得知,当天发生伤害案前他喝了不少酒,还是三种不同种类的酒杂着喝的,他喝醉了。他伤害苏雨时的很多细节他都记不清了,在几次讯问中无法前后一致:如同伴当时穿着的衣服,他对苏雨打了几下?他手中的棍子有没有打断?打完后丢在何处?但“黎佬又来这里偷东西了”这句辱性的语言,他却牢牢地记在了脑海。这句话让他失去了理智,以致于一时冲昏头脑,拾起一个木棍就打苏雨,以致于连打多少下都不记得了。

白沙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区,黎族人很多。虽然说各民族一律平等,但民间里的民族歧视性还是根深蒂固的。兰小志作为黎族小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长大,对歧视性的言语非常的敏感。兰小志与被害人苏雨平日并不相识,无怨无仇。如果苏雨单单骂他是小偷,他也不致于会气愤至如此程度,“黎佬 ”对他而言是非常具有侮辱性的一个词汇,无论在何时他都会因为被侮辱而奋起反抗来捍卫自已的尊严。因此我认为被害人在有纠纷发生时的处理方式是不妥当的,是有一定过错的,希望此点检察机关能予以重视。

二、兰小志在主观上并无造成苏雨死亡的故意被害人苏雨在第二次见面时高举钩刀让兰小志受到威胁,进而进行殴打,对于被害人苏雨的死亡,兰小志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由目击证人林桂英的笔录看,被害人苏雨与兰小志在第一次发生冲突后,嘴巴里受了伤,他回家取了一把钩刀(砍甘蔗用的)。由此点可以看出,他对兰小志是有防备之心的。第二次苏雨在与兰小志对峙时,手里举着钩刀,这一点林桂英、兰小志都谈到,并且现场的物证中也体现出。兰小志在第一次与苏雨发生冲突后回去找救兵,苏雨则手持砍刀。双方再一次见面时,苏雨就做出要砍的架势,让已经处于醉酒辩别能力不强的兰小志做出了判断,认为他要杀自已(在事后他说苏雨当时是装着要砍自己,不是真心想砍,这只是他事发后的推测,里面充满了自责,这是他的悔罪表现),才临时在脚边找到一条棍进行殴打的。他本意是徒手打架而已,但在被害人持刀的恐吓下发展成对被害人攻击,在当时的状态下,他是正当防卫,只是防卫过当了。他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他看问题的深度,由两位目击证人看,他当时出手很快的。如果他不是出手快,可能躺在那里的就不是被害人而是他了。因此,兰小志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事先无预谋的犯罪应以激情犯罪来看待。

二、 因兰小志的少数民族属性,建议在兰小志量刑问题上适当从轻处罚。

虽我国一直都在实行民族大融合,大团结的政策,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处偏僻山区,相对同省分其他汉族聚居区仍相对落后。尤其体现在其教育上,辍学的中、小学生仍不在少数。兰小志读完小学就辍学在家了,仅有小学文化程度,虽然已经20多岁,但思想仍不成熟,没有法律意识。他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自首,通过阅卷,看出他有很多地方几次讯问时存在矛盾,这不是他不老实交待罪行的证明,而是他在犯罪时确时处于不太清醒的状态,事后无法形成固定的记忆。因此他的认罪态度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考虑其才20出头,又有自首情节,是可以挽救的,希望检察机关在量刑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此致

辩护人:田英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0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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