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小志涉嫌故意伤害案法律意见书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5-28 15:15) 点击:962 |
兰小志涉嫌故意伤害案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长、检察员: 我受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和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兰小志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去看守所会见其本人,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供贵处在起诉意见书中参考。 一、 兰小志的故意伤害罪是在被辱骂、刺激之后的激情犯罪,不是预谋犯罪。被害人苏雨有一定的过错。 由兰小志在看守所里陈述与查阅其几次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每一次兰小志都在强调被害人苏雨骂他的这句话:“黎佬又来这里偷东西”。足以可见此言对其内心所造成的伤害有多严重。在他的讯问笔录中可以得知,当天发生伤害案前他喝了不少酒,还是三种不同种类的酒杂着喝的,他喝醉了。他伤害苏雨时的很多细节他都记不清了,在几次讯问中无法前后一致:如同伴当时穿着的衣服,他对苏雨打了几下?他手中的棍子有没有打断?打完后丢在何处?但“黎佬又来这里偷东西了”这句辱性的语言,他却牢牢地记在了脑海。这句话让他失去了理智,以致于一时冲昏头脑,拾起一个木棍就打苏雨,以致于连打多少下都不记得了。 白沙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区,黎族人很多。虽然说各民族一律平等,但民间里的民族歧视性还是根深蒂固的。兰小志作为黎族小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长大,对歧视性的言语非常的敏感。兰小志与被害人苏雨平日并不相识,无怨无仇。如果苏雨单单骂他是小偷,他也不致于会气愤至如此程度,“黎佬 ”对他而言是非常具有侮辱性的一个词汇,无论在何时他都会因为被侮辱而奋起反抗来捍卫自已的尊严。因此我认为被害人在有纠纷发生时的处理方式是不妥当的,是有一定过错的,希望此点检察机关能予以重视。 二、兰小志在主观上并无造成苏雨死亡的故意,被害人苏雨在第二次见面时高举钩刀让兰小志受到威胁,进而进行殴打,对于被害人苏雨的死亡,兰小志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由目击证人林桂英的笔录看,被害人苏雨与兰小志在第一次发生冲突后,嘴巴里受了伤,他回家取了一把钩刀(砍甘蔗用的)。由此点可以看出,他对兰小志是有防备之心的。第二次苏雨在与兰小志对峙时,手里举着钩刀,这一点林桂英、兰小志都谈到,并且现场的物证中也体现出。兰小志在第一次与苏雨发生冲突后回去找救兵,苏雨则手持砍刀。双方再一次见面时,苏雨就做出要砍的架势,让已经处于醉酒辩别能力不强的兰小志做出了判断,认为他要杀自已(在事后他说苏雨当时是装着要砍自己,不是真心想砍,这只是他事发后的推测,里面充满了自责,这是他的悔罪表现),才临时在脚边找到一条棍进行殴打的。他本意是徒手打架而已,但在被害人持刀的恐吓下发展成对被害人攻击,在当时的状态下,他是正当防卫,只是防卫过当了。他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他看问题的深度,由两位目击证人看,他当时出手很快的。如果他不是出手快,可能躺在那里的就不是被害人而是他了。因此,兰小志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事先无预谋的犯罪应以激情犯罪来看待。 二、 因兰小志的少数民族属性,建议在兰小志量刑问题上适当从轻处罚。 虽我国一直都在实行民族大融合,大团结的政策,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处偏僻山区,相对同省分其他汉族聚居区仍相对落后。尤其体现在其教育上,辍学的中、小学生仍不在少数。兰小志读完小学就辍学在家了,仅有小学文化程度,虽然已经20多岁,但思想仍不成熟,没有法律意识。他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自首,通过阅卷,看出他有很多地方几次讯问时存在矛盾,这不是他不老实交待罪行的证明,而是他在犯罪时确时处于不太清醒的状态,事后无法形成固定的记忆。因此他的认罪态度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考虑其才20出头,又有自首情节,是可以挽救的,希望检察机关在量刑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此致 辩护人:田英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